损害生育权的"坑妈"六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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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5/17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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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近日,网曝江苏高邮女教师"怀孕审批"一事,被网友吐槽此规定"太雷人".然而更雷人的是,记者调查发现,如此规定竟是教育界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母亲节将至,为了职场生存,女性隐婚、轮流怀孕、排队生子、不敢休满产假……还有多少种"坑妈"方式,令职业女性在做母亲这项最基本的权利面前尴尬不已?

  一、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

  二、有的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逼迫其本人提出辞职;

  三、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行业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而相应减少她们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

  四、有些单位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

  五、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有毒物质、高空危险作业,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

  六、还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这些都导致一些有正常婚姻家庭生活、身心健康且高素质女性一再推迟生育时间,错过了最佳生育期,有些女性干脆不愿生孩子。女性迟生育、不生育、习惯性流产和产后忧郁症人数也因此逐年增加。"高亚森说。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康莉表示,就业歧视实际与生育问题紧密相连。"归根结底,大多数人仍旧认为生育后代是个人或家庭的事,没有认识到妇女生育是在承担一种社会责任,是在对整个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转变理念需全社会"吃药"

  有关人士认为,积极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权是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所一直倡导的,但在执行中,却因不同单位理念上的认识,导致各种"内部规定""潜规则"泛滥。切实转变这一问题,不仅要加强"硬政策"的宣传贯彻,更需要社会理念这一"软环境"的大转变。

  例如,相比较西方等国家,我国在产假、哺乳假还是陪护假等休息时长的设置上都远远落后。而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明确由公共财政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英国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由国家支付给雇主,再由雇主发给职工。

  康莉认为,目前都在强调生育成本社会化,但更多的还是涉及生产性成本,对于"社会激励成本"没有重视。优生优育是生育管理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激励育龄夫妇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创造优生优育的条件,保持孕妇身心的安全健康,因此更多的成本支出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一成本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

  "各级妇联组织一直在为女性就业歧视和生育权保护等问题呼吁,但理念的转变却仍未跟上。女性培养合格下一代的社会意义,绝不低于职业女性对提高社会生产力的贡献。在全社会普及这种认识,也是逐步争取权益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康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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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baby.ewsos.com/a/20130517/950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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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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