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建议逐步取消超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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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2/28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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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报告建议,如先统一在无论身份、地域、民族或宗教等不同背景,一般都设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是从第三孩开始,如此就可改变目前在生育权行使方面所设置的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热点2:政府透明度

  社科院国情调研组昨天发布《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年对国务院59个部门的测评结果显示,透明度排前五的依次是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得分最低的则为监察部、国家信访局、铁道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司法部及国家广电总局。

  商务部信息透明度最高部分人员视公开为负担

  数据显示,去年各部门依申请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国家部委中只有国家预防腐败局和监察部未收到申请,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最多达7938件,其次是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主任、《法治蓝皮书》主编田禾认为,这说明公众对信息的需求量大,也显示政府本身做了大量工作。

  田禾指出,调查显示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视为负担,反感甚至抵触公开,不考虑怎么样方便公众获取信息,且限制公众依申请公开的问题没有太大改观。

  □热点3:社会抚养费

  蓝皮书还发布了《中国计划生育法治状况》报告。关于计划生育法治今后的改进方向,报告建议,随着硬性配额与指标及相应强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获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权的机会,社会抚养费制度和有关行政处分机制在未来亦应逐步取消。

  建议逐步取消超生罚款专家称逐步过程较漫长

  “之所以说‘逐步’,主要是考虑到一个过渡性阶段”,报告建议,如先统一在无论身份、地域、民族或宗教等不同背景,一般都设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是从第三孩开始,如此就可改变目前在生育权行使方面所设置的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报告表示,这一主张基于对未来的社会发展预期,认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很可能向欧美国家趋近,家庭的发展模式、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也将有类似改变,一个明显的例证即当前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相对一二十年前已出现明显下降。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社会抚养费过去叫“超生罚款”,是按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下位法,即地方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征收的,如果要取消,就得修改法律和条例,因此这个“逐步”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陆杰华指出,取消“超生罚款”与当前备受关注的二胎政策是否放开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因为即使放开二胎政策,生三胎、四胎的话仍要按相关的规定来征收社会抚养费。

  他提到,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公平,现在还有很多争议,因为大多数人在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根据这个进行制裁,且不太透明,地方征收有随意性,根据自由裁量权,最高的收9倍,有的3倍,有的6倍,如何裁定,如何更透明,需要去思考。

  陆杰华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与否主要在于理念,现在计划生育毕竟还是基本国策,可能还是要长期坚持,今后我们如果由计划生育走向家庭自主生育的话,那时候就没有征收的必要了。


本文来源: http://baby.ewsos.com/a/20130228/912234.html

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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